解析:
拘留行为若为三日之期,则归属于刑事拘留类别之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面对法定紧急情况发生,对于已经确认的现行罪犯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实施的临时剥夺其实体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刑事拘留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并非应作为刑事处罚的主要方式予以适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