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之後,在复核指控的过程中,他们有权与律师会面交流。
此外,在提起诉讼前,每位犯罪嫌疑人都能与相应的法律顾问进行直接接触。若被告无法承担私人律师的费用,则可由法院委任的辩护人代表其在诉讼程序中进行抗辩。关于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探视嫌犯的次数并未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律师会见已被羁押之人需要出示执业执照和专门的介绍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