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罪犯而言,若在其服刑期间严格遵循狱内规定,积极投入教育改造过程,且确已展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并无再次触犯法律之风险的,便可获得假释机会。
然而,如遇情势极其特殊者,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批,亦可不受上述刑罚执行期限的限定而提前释放。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