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与量刑标准的关联性问题,两者实际上并无必然联系,而取保候审则主要是依据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操作。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以下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能够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涉嫌刑事罪行较轻或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其作为一种补充刑罚的独立刑罚方式;
其次,面临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刑罚且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由生活,以及处于孕期或正处在哺乳期的女性,若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进一步的社会风险;
最后,当拘留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