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取保候审而言,并未设置最短时间的约束规范,但最长期限可长达12个月之久。在这一时间段内,如果未能接获开庭审判的公告,那么可能由检察或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然而,如果既未接获审判通知书,也无任何撤案信息发布,那么便须考虑变更强制措施。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期限,同样不得超过6个月。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理工作不得间断进行。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