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拘役期为37天之后,当事人未必能够立即获得释放。在拘留期限满后,当事人可能面临多种法律处置结果:
首先是被起诉与逮捕,这要求案件事实明确清晰且举证充分,已经得到检察院的批准并被认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是被释放,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即无法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及的犯罪行为;第三种情况是被释放并且同时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如果先前的拘留时间足够长,则可以折抵,无需再次执行行政拘留),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的是罪行较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
最后一种情况是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没有必要进行逮捕以及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