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领导者若存在挪用公款之行为,而在此过程中,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倘若并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然而,如果财务人员在了解到领导的不当行为后仍选择遵从其命令予以配合,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者。针对那些涉嫌挪用公款罪行的行为主体,司法机构通常会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