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范畴中,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联性主要体现于以下两点:
首先,这两种犯罪行为被视为一对对称或对立的犯罪形态,即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互相依存、彼此制约,有行贿方才会有受贿方,反之亦然。
其次,尽管二者之间的对称或对立关系并非绝对严格,但构成行贿罪并不必然导致对应的受贿罪成立,同样地,构成受贿罪也未必意味着同时构成了相应的行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