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具备如下任意情形之一者,即可符合刑事案件中洗钱罪的相关立案标准:
一是提供其本人名下或他人所拥有的资金账户给被调查对象使用;
二是积极协助并促成被调查对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可携带的现钞、银行所发行的各类金融凭证或是具有相当价值的有价证券等形式;
三是通过网络转账等现代性的结算手段来掩护或协助被调查对象进行资金的转让操作;
四是协助被调查对象向境外特定地点进行资金的转移活动;
五是采用其他各种可能的手段来掩盖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其实际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