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老人离世注销户口之后,其生前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将归属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家庭单位设置的权益,因此当老人离世后,他所拥有的土地将转移至其户内其他继承人手中进行承包与使用。
然而,对于已经离世并完成户口注销的承包单位而言,其法律地位已不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该土地进行回收处理。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