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非政府机构员工的贪污受贿罪行的调查责任主要归属于公安机关,特别是由公安部直属的经济犯罪侦查总局(简称“经侦总队”)承担这一重要使命。鉴于这类犯罪通常与公职人员或者企业从业者有关,故须有相关办案技能与经验丰富的公安机关来主导相关调查工作。反之,所有其他类型的案件都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其调查权力。
另外,当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诉讼活动法律监察权的过程中,发现在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自行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再者,如果公安机关所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重大犯罪案件,并且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才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