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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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普通的人员。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245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那么将会按照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量刑幅度从重来进行处罚,这也由此表明是普通的人都可以构成该罪。
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谁?

一、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谁?

1、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普通老百姓。非法搜查罪由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行为方式是怎样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

(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大卫保管;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本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三、非法搜查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谁,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就是由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进行确定的,而主体构成要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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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搜查权的自然人或者有搜查权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搜查的,属于非法搜查。对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可以按照非法搜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标准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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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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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没有法律依据,为了对此行为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搜查他人身体。搜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搜集证据的措施,具体表现为搜索、翻阅、挖掘等。对公民人身的搜查一般是搜查违法嫌疑人所穿衣服或鞋里面携带的物品,以发现赃物或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才有搜查权,并且侦查人员搜查时,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我的一个公务员朋友因为非法搜查罪被起诉了,想知道什么是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非法搜查罪怎么判?
  
一、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一)非法搜查罪的概念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二)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比如姓名、住址、储蓄等等状况。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挖掘等等。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本来享有搜查权的人员即侦查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
  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
  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非法搜查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搜办公室的行为不算非法搜查,只有搜人身和住宅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对非法搜查罪判多少年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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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应当如何处罚
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标准一般是10日以上到15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的标准是500元到1000元不等,如果情节较轻,也有可能是5~10天左右治安拘留,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收查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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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非法搜查罪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我最近在处理犯罪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非法搜查罪构成条件主要是什么的呢?大家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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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具体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在客体上,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2、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3、在主体上,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4、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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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
[律师回复] 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也没有出示搜查证。请指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零七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零八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如果没有见证人在场但无上述情形的,只能说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为违反搜查的行为,但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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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时, 没请见证人, 是否构成非法搜
[律师回复] 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也没有出示搜查证。请指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零七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零八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如果没有见证人在场但无上述情形的,只能说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为违反搜查的行为,但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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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界限
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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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生活中接触不到这类的事情,但是喜欢看这种题材的电视剧,请问非法搜查罪主观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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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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