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村民,应当被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凡是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享有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村民,倘若希望重新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并经其批准后可恢复相应身份;
3.对于因政策原因而迁移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此类人员同样应当被纳入到该组织之内,认定为其正式成员;
4.上述村民的配偶、子女以及孙子女等近亲属关系者,及他们的配偶,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该组织的成员;
5.若上述村民不幸离世、土地被征用、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加入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其原有的成员资格将自动失效或被取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