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得来的信用卡、已经失效的信用卡或者是盗用他人的信用卡等手段,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者;
其次,当事人持有信用卡,但是以非法占据银行财产为目的,其所透支的额度或者期限超过了相关规定的限制,且透支的总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