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侵犯的法律利益来看,诈骗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它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制权;
然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被归类为扰乱公共秩序罪行。当提供“两卡”的行为对具体的法律利益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时,那么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反之,如果所导致的法律利益损害呈现出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那么就不宜将该行为视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对于一般的协助行为,例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通常会被判定为诈骗犯罪。
然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协助行为,其范围被严格限制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领域内。在此范围内,两种罪行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
最后,关于主观故意的一致性判断,若帮助行为人和诈骗行为人并未存在主观上的共谋,那么可以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犯意联络无法查证或者行为人仅有间接的故意,也可以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如果帮助行为人和诈骗行为人在事前或事中存在共谋,那么他们可能构成诈骗罪,若是在事后进行协助,那么他们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包庇罪等其他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