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职人员将数额巨大的公款擅自挪用,并将其非法投入个人经营获利的行为,依法构成立案标准的犯罪行为——即我们通常说的“挪用公款罪”。对于此类行为,无论其挪用时间长短或是否如数归还原款项项,都无法规避刑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案件被揭露之前,涉案人员能够部分或全额地偿还所挪用的公款及其利息,那么他们将会得到从轻的法律制裁;而如果情节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此外,如果公职人员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金融投资领域,也同样会被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在此类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必须予以追缴,但并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总额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