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有人意图伤害他人身体,然而因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因素,最终未能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为故意伤害未遂。
2.当犯罪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我们称之为犯罪未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已遂犯的标准对未遂犯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3.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完成某一犯罪的所有构成要素,也就是尚未实现犯罪的全部过程。例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若行为人并未将人杀害,那么他就没有完成这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
4.关于未遂犯的刑事责任问题,通常来说,犯罪未遂所带来的实际危害程度相较于犯罪既遂要相对轻微,因此,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参照既遂犯的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5.“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举刀、掏枪,投毒罪中的放置毒物,盗窃罪中的伸手窃取等等,这些行为开始的那一刻便是着手的时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