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财产物品:本罪所涉及的财物范围广泛,既包含有形的物体也涵盖无形的价值;
同时还涉及到他人对特定财物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法律禁止流通的违禁品。
此外,依据司法解释,以下特殊情况亦应以盗窃罪进行刑事定罪及处罚:
①窃取并实际使用他人信用卡;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
③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如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未经许可擅自接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编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仍予以使用;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导致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致使他人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⑥邮政工作人员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而窃取其中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样构成盗窃罪。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品的,并不适用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⑥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2)他人占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实际控制、支配的财物,对于自身已经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则无法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