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想以确凿证据证明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的无辜清白,可以考虑提供以下几种证据:
首先是各种实物载体所承载或反映出的物品证据;
其次是以文字为表现形式,且能够揭示事实真相的文字资料构成的书证;
另外还有目击者亲眼目睹或经历后陈述的证人证言;受害者遭受伤害后阐述的口头证词也是有效的证据来源之一;协助司法机关确认案件真实情况并提供线索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诉与辩护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同时,经过专门技术人员或机构鉴定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也可作为有力证据;
此外,勘探、检查、鉴别、残酷的审讯试验等书面记录及相关视频、音频材料等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同样具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强大功能。所谓“证据”,即是依照特定的诉讼程序和规则,用以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的依据。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依法做出公正裁决,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证据问题无疑是诉讼的核心所在,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必须借助于证据以及由证据构建的证据链条,尽可能地重塑还原事件的原始面貌,只有基于充分可靠的证据所做出的裁决,才有可能成为公正无私的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