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有股东对转让方案持有异议,那么他必须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否则将被视作是对转让行为的默认和同意。
2.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向股东之外的人士转让股权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能够确保其他股东知晓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股权转让事宜并征得他们的同意。若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表示反对,但是这些反对者却没有提出购买股权的意愿,则应当被视为是对转让行为的默许和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