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所谓“索贿”,即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过程中,主动向相关人员索求实物之财产的行为。
其次,“收受贿赂”则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为他人提供某种形式的利益。而此种利益的来源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
再者,我们还要注意到“收受回扣”和“手续费”这两种特殊情况。
最后,“斡旋受贿”也是一种常见的受贿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