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怎样算逃匿犯
在合同诈骗罪案中,逃匿罪犯一般特指那些恶意躲避法律追责、藏匿行踪以及有意逃避司法调查、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譬如,在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款项、预付款项亦或是保证财产后,忽然神秘失踪,中断与相关方的所有联络,更改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点,同时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或者处理所收到的财务,那么这便极有可能涉嫌逃匿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判定是否构成逃匿罪犯,必须要深入分析各类要素,包括逃匿的具体时间、手法手段、目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案中,逃匿罪犯指恶意躲避法律追责、藏匿行踪、逃避司法调查与审判的嫌疑人。如签订合同后收取对方财物后突然失踪,中断联系,改变住址且无合理解释,涉嫌逃匿。判定逃匿需综合考虑时间、手法、目的等因素。
二、合同诈骗罪能减刑吗
对于涉嫌犯下合同诈骗罪行之人,若能于入狱之初积极配合执行并展现出良好表现,一旦满足相关条件,即可获得相应之减刑机会。
这是因为对于那些已被判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种的罪犯来说,在执行期间内,如能做到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和再教育,展现出真实的改过态度,或能够建树功勋,便有机会获得减刑。
而所谓“伪造签名”则可视为触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之一。
合同诈骗罪,即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在签署及履行合同时,肆意制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以此来获取对方当事人足够数量的财产,进而达到犯罪目的。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利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立案标准,一般的司法实践原则是:犯罪行为人个人诈骗他人公私财产累计金额在5000元到2万元之间;若该类犯罪由法人团体以其名义进行,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归属于该组织本身,那么归属于单位的诈骗金额则应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商议并确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执行金额标准。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具体的司法事例中,我们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对事例作出准确的判断与裁决。
合同诈骗罪案中,逃匿罪犯指恶意躲避法律追责、藏匿行踪、逃避司法调查与审判的嫌疑人。如签订合同后收取对方财物后突然失踪,中断联系,改变住址且无合理解释,涉嫌逃匿。判定逃匿需综合考虑时间、手法、目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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