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规定,刑事拘留乃为强制性措施之一种也。
根据相关实体法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临时逮捕,这些条件包括:行为人正处于预备阶段,或行为已实际发生,抑或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立即被警方察觉到。
此外,若在个人周边环境或居所中发现了犯罪证据,亦可作为实施临时逮捕的依据。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定情形同样适用于临时逮捕。
公安机关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均有权实施临时逮捕:
(一)行为人正处于预备阶段,或行为已实际发生,抑或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立即被警方察觉到;
(二)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
(三)在个人周边环境或居所中发现了犯罪证据;
(四)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五)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
(六)行为人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信息,身份无法确定;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