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种行为可视为诽谤犯罪:
首先,构成诽谤罪必须具备捏造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诽谤他人的言论内容完全为虚假信息。若所散布的并非毫无根据地捏造出来的,而是既存的事实,虽然可能损害到他人的人格、名誉,即便如此,仍然不符合本罪的定义;
其次,诽谤行为需要通过散布捏造的事实来实现。这里的散布,是指在社会公众中广泛传播。散布的途径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的散布;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如利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报纸、杂志、书籍、书信等媒介进行散布。而所谓的“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有可能对他人的人格、名誉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实际上已经给受害者的人格、名誉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
然而,如果散布的虚假事实并不会对他人的人格、名誉产生任何影响,或者说并未对他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任何损害,那么便无法构成诽谤罪;
再次,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的,但并不一定需要明确指出被害者的姓名,只要能够从诽谤的内容中推断出被害者是谁,即可认定为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并无特定的指向性,不可能对某个人的人格、名誉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么也就无法以诽谤罪论处;
最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诽谤罪。尽管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若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那么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捏造事实对他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引发恶劣社会反响的案例;以及诽谤他人致使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极端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