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监管所度过了第39天,并不意味着必能获得释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对拘留者在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审讯,如果认为其必须接受逮捕,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等待审核批复。
然而,如果案件情况复杂且已达到期限,尚未能够结案,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这样的情况可以适用于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当拘留期满之后,如果人民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