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具备特定条件时,比如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取保候审的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
其次,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人;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也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人;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