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立涉及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与传播罪行的构成条件时,所需关注的几点包括: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该类犯罪通常以一般公众作为实施者;
其次,从主观意识来看,其既包含了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成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辅助手段这一明显意图,而非无心之过;
再者,从犯罪行为所触及的客体范围来看,这种犯罪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最后,从客观表现形式来看,这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方式,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且情节较为严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