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司法法规规定,针对涉及刑事性质的违法案件,诉讼主场通常为案发所在地,不得随意变更至本地进行处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执法机构应为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地区的公安局负责。若犯罪嫌疑人常住地点的公安局具备更有利的办理条件与能力,则可以由该公安局来负责本案的审理工作。对于存在多个公安局都有权限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首先由最早接手此案的公安局承担起执法责任。如遇特殊情况或必要之时,也可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局负责审理。对于那些管辖权归属尚不明晰的刑事案件,各有关公安局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的管辖权归属。而对于那些存在管辖权争议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可由共同的上级公安局进行指定管辖。若案情确实重大且复杂,可考虑向法院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即选择在案发地及犯罪嫌疑人家乡之外的、与案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地域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