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才能请求与被羁押人员进行会面,而看守所亦需在收到相关请求后尽快予以安排。
2、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利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申请之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