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校车服务或进行旅客运输时,若行为人严重超出发给乘务人员许可搭乘的乘客人数上限,此类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该类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行为人驾驶大型载客汽车并且超员部分达到车辆额定乘员数量的50%以上或者这部分乘客数目超过了车辆额定乘员数的15人,则可视为构成犯罪;
其次,如果行为人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且超员部分达到车辆额定乘员数量的80%)以上或者这部分乘客数目超过了车辆额定乘员数的10人以上,那么也应构成犯罪;
此外,如果行为人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且超员部分达到了车辆额定乘员数量的100%以上或者这部分乘客数目超过了车辆额定乘员数的7人以上,同样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