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其辩护律师有权进行探访;若案件涉及两项特殊类别犯罪,则辩护律师需向案件办理部门提出申请,才能与嫌疑人取得会面。
此外,其他辩护人员若获得许可,亦可在特定条件下与嫌疑人见面交流。
2、为实现上述会见,辩护人应先向负责执行相关措施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他们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有律所出具的委派委托书或由司法援助机构发出的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应资料。
3、对于涉嫌身犯两种特殊罪行而被指派接受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而言,辩护律师进行会面时需要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反之,倘若嫌疑人因无固定居所而被指定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在进行会面时则须按照相关规定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