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即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夺职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借用公款谋取私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包括:利用职权之便,擅自将公款归为己有,用于非法活动;利用职权,将公款用于追逐个人利益的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过大,且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关于挪用公款九十万元的具体量刑标准,通常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程度。
此外,国家公务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