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考虑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处理: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被判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的;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发生的;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被逮捕,然而其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受羁押之苦,例如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者,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被告人依法应当被逮捕,但是其正处于怀孕或哺乳期阶段,在逮捕之前就已经发现这一事实的,不得决定实施逮捕;在逮捕之后才发现这一事实的,应当及时调整强制措施,改为采用取保候审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