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针对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和决定工作,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半个月;
同时,对于由上级或其他地区管辖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变更管辖的情形,其审查起诉的期限将自新接受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一明确的时限规定,不仅是我国长期以来办理刑事案件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更是与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的要求相契合。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