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年仅19岁之男士,如若其对一位16岁未成年少女实施强奸行为,那么在现行的中国刑法中,该男子将会被认定为强奸罪的被告人;但若是同性之间的施暴者与受害人的性别皆为男性,则在法律层面上,该案件构成的将是强制猥亵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条例仅仅将犯罪的对象范围限制于女性,并未对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该名男性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自然也就无法被判定为有罪。但是,如果受害人为16岁的男性少年,那么该男子的行为便会被视为构成了强制猥亵儿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