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人自被拘押之日起至开庭审理通常需耗时三个月之久。
然而,若案情已步入审判环节,根据相关规定,仍应于两个月之内完成开庭并宣判,最迟亦不应超过三个月之期。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如可能被判处死刑者,必须事先征得上级人民法院审批许可,方能将审限延长三个月。倘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期的,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核准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