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级别较高的法律规定,倘若对毫无犯罪事实可言或未能证实存在严重犯罪嫌疑的当事者实施错误的刑事拘留,此类受害人均有权通过申请赔偿来维护自身权益,实质上,这即是要求违法行为方支付损害其人身自由所导致的经济补偿。同样地,基于相同法律依据,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等各项职务的国家机构,以及看守所及拘留所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要未经授权并在行为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侵犯人身权益的情况,那么这些受害人都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
其次,拘留行动的进行需符合法定的条件与程序;
最后,即使在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后,若最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则该行为将被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