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项法律条款规定,因犯罪而接受刑事拘留的人士,其在拘留期间所持续的时间大致为7个月左右。
然而,具体的刑期判决仍需视多个因素而定,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期限。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警方与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工作进度以及案情本身的复杂性等方面。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