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境外洗钱罪,乃是指特定群体,在知晓其所得为涉及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在内的诸多违法犯罪所产生的收益时,为了掩盖或隐藏这些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通过各种转账或其他结算手段将资金进行转移,或者通过购买财产、提供资金等方式来协助转移、转化资产的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洗钱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而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处以洗钱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