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对犯罪分子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医治且无法继续留在监狱内接受治疗的罪犯。对于这类罪犯,必须经过由执行机关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确认。这样做旨在防止某些人滥用该规定,逃避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旨在让这些女性罪犯能够离开监狱环境,回归家庭,以便得到更周到的照料,或者更好地抚养她们的孩子;
3.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由于身体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也可以考虑实行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