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部门所定之故意伤害罪名,如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有误,亦可予以修改。
然而,在由公安局提出该项罪名时,检察院将依据所移交案件的真实状况及细节,从中优化判断是否需要更换原先的罪行,倘若原有的罪名已然不再适宜,那么检察院有权据此变更为更恰当的罪名并向公众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情节的清晰明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充足程度,以及犯罪性质和罪名的准确认定。在实践操作中,司法机关对于罪名的变更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
首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中所拟定的罪名进行调整;
其次则是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变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