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这一行为并非帮信罪所涵盖的范畴。帮信罪与洗钱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上游犯罪范围有所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有特定性,即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这七大类犯罪。
然而,“帮信罪”则未对上游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仅需行为人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即可。
其次,主观上的“明知”内容也有所不同。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犯罪属于上述特定的七类犯罪之一,而“帮信罪”则无需行为人了解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只需证明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
再者,二者实施的行为亦有差异。帮信罪作为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主要涉及直接收取诈骗赃款的行为,并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移或转化;而洗钱罪则是指行为人采用窝藏、转移、转换、收购等手段,将自身或他人实施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虚假交易、购买虚拟货币、购买古玩、字画等方式套现,从而掩饰或洗清这些犯罪所得,使其表面上看起来合法化,这其中涉及到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
最后,提供支付结算的时间节点也有所不同。“帮信罪”通常发生在被帮助对象筹备犯罪或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协助,而洗钱罪则是在被帮助对象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后才开始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