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时,主要考察的因素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具有的潜在社会危害性,而并非依赖于具体的伤害程度或事故级别。对于重伤的评判基准,往往涉及到对刑事犯罪量刑的考量,与是否适合进行取保候审并无直接关联。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人员,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