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取保候审申请的审批权限归属事宜,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该项权力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司法机关,其范围主要涵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这些相关执法机构将会针对特定刑事案件的案情特点及其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相关社会风险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许可。倘若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口头表述自身已能克服潜在的任何社会危害,同时也能有效确保审判诉讼流程的顺利开展,那么负责实施取保候审操作的机构即有可能对此申请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