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不代表行为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依法不能够被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不会涉及到被判处刑罚和监禁的问题。
然而,如果存在其他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行为人确实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但如果同时也存在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实际上并不知情或不知情,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帮信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范畴,这其中包括了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帮信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帮信罪所体现的现象是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并且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行为具体来讲就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