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说,并不必然意味着应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为这是根据每种个案的特定事实及情况进行判断的,其中包含有罪性质、被告人所具有的人身危害性以及对社会造成潜在或实际影响等多方面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必须全面综合地考虑这些多种因素后,才能做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决策,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