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利提出先期保全监外监管的申请。
然而,这种申请的操作需要遵循特别的程序。
首先,申请人必须向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他们的身份和实际情况。但是,如果在长期居住的地方(此处强调的是“经常居住地”,通常指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最后一次在此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地点)已经居住超过一年,申请人也可以向这个地方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个“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涵盖了个人的户籍所在地以及他们日常生活中频繁活动的区域。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公安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他们应该立即将这个好消息传达给被取保候审人所在的属地派出所,以便他们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实施这个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的住址发生变化,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就必须尽快通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以便后者能够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新的居住地派出所的监管职责。当新的居住地位于其他城市时,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必须告知该地公安机关有关被取保候审人的新居住地派出所的详细信息,并由后者再次指定新居住地的派出所承担相应的责任。原来的执行权限方需要完成与变更后的执行权限之间的职责交接过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