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是侦查阶段,对被拘留在押人员,一般的拘留期限为14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能达到37天;
其次为审查起诉阶段,该段期间内,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移交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通常一个月的期限被规定为法定标准,而如若案情重大或复杂,则可延期半个月;
最后是审判阶段,在此环节中,人民法院必须在接收到案件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