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若其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资格与条件,则可依法申请并获准取保候审。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论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进行侦查、起诉与审判,都有权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
(1)其所涉罪名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其所涉罪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
(3)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