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需要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并需携带委托人开具的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以申请会面,而看守所则应在收到请求后尽快为律师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会见。
2、在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时,律师有权利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此时的律师除需提交上述提到的“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当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时,律师同样有权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此时的律师除需提交上述提到的“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